案情简介
章某2002年进入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2016年2月,章某因盗窃、吸毒被当地公安部门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2018年9月,章某再次因盗窃、吸毒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3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员工存在各类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章某多次吸毒、盗窃,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章某解除劳动合同。
章某认为,用人单位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吸毒、盗窃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章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吸毒、盗窃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序良俗”?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驳回章某的仲裁请求。
焦点评析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公序良俗”不再仅是人们内心的道德评判标准,更是判定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虽未列明吸毒或盗窃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有关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兜底性规定,这符合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因此,这一规定对包括章某在内的该公司所有员工有效。
在此前提下,要对章某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
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合乎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盗窃和吸毒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明显违背善良社会风俗,即使其违法程度没有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本身也为法律所禁止。
章某从2015年2月起多次因盗窃、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多项处罚,其行为已经严重破坏良好的社会风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完全可以归类到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中。故用人单位以章某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从而构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规章制度准确。
案件启示
公序良俗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为公众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的准则。司法机构科学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对于维护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裁量案件时,仲裁员和法官要努力确保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在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的机能作用,切不能滥用,使用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