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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随便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1-03-05 16:57 作者:admin 浏览:

  【案情介绍】

  高某于2018年3月应聘到北京一家外企工作,并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负责与公司另一位同事魏某一起在前台接听电话并接待来访者,月工资为1800元。由于高某经常在工作时间翻阅前台收到的免费杂志,以至于公司的电话、接待工作几乎都落在了魏某肩上。2018年12月,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工作考核,对高某的不良工作态度进行了批评,高某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写了检查。2019 年1月,公司对所有岗位人员重新优化配置,决定前台接待岗位只配置1名员工,遂以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为由,与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下发了办理解除手续的通知,要求高某在15日内办结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高某不服,以公司违法劳动合同解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该公司未与劳动者高某协商,未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补偿金36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1.企业优化人员配置,员工被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应写入劳动合同,高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在前台接听电话、接待来访者。2019年1月,该公司通过考核,对企业人员配置进行优化,并根据前台接待岗位的工作任务将人员配置减至1人。高某失去工作岗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没有岗位的高某无法再继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致使公司与高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2. 只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吗?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用人单位一直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当成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把金钥匙, 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诸多约束条件的释放。但是,为了避免某些用人单位借此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扰乱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程序约束。该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要适用此款解除劳动合同,除满足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条件外,还应先与高某沟通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时,公司才可以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公司未能遵守上述法律程序,最终违法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罚责,支付双倍经济补偿3600元。

  【企业防范】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通常表现在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定不清的问题上。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以此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却苦于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规定作为法律支持,与劳动者无法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问题达成一致,最终走上了仲裁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生效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明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含义,罗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达成一致,避免争议的发生。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就变更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