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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微信请假接代孕宝宝,老板恭喜后,公司以旷工解除!

2021-06-29 16:06 作者:admin 浏览:

  案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682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 北京中扶在线旅行社有限公司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琳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北京中扶在线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扶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不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工资差额106952.82元及2017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期间工资22068.97元;2.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44.34元。

  该法院认定事实(为阅读方便,以下重点表述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问题,2018年2月5日,中扶公司向雷琳送达了《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因您擅自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您作开除处理。请您于2018年2月6日12:00前,将办公室了(6012房间)的私人物品自行处理,办公用品办理交接手续,办公室清退交钥匙,逾期不移交的,视为同意清退,私人物品视为抛弃物,任凭公司处置”。

  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扶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签收记录,显示:“旷工:员工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旷工2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3日或一年旷工达10日者,属严重违纪,公司将予以辞退…事假:员工遇事需请事假,应事先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雷琳主张其从2017年12月23日一直请事假到2018年2月4日,微信请假。

  雷琳据此提交了微信截图,显示:“2017年12月19日,雷琳:沙姐我明天倒休一天,沙:好的;2017年12月21日 雷琳:沙姐我昨天夜里开始发烧。今天请天假,沙:生病了,好好休息一下;2017年12月24日 雷琳:我今天的飞机去国外接代孕的宝宝。要请一段时间假。具体情况和黄总打电话说过了。请知悉,沙:宝宝,有宝宝啦,太棒了,恭喜啦,雷琳:谢谢,比预产期提前了,所以得赶紧赶过去,来不及当面请假了。沙:这是大事,圣诞宝宝”。

  中扶公司对微信的真实性认可,主张请事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雷琳于2017年12月24日微信向中扶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冬梅表示自己将要飞机去国外接代孕的宝宝,要请一段时间假,沙冬梅表达的意思可以看出是知道并同意了。雷琳于2018年2月5日回中扶公司,中扶公司即以雷琳旷工为由解除与雷琳的劳动合同,在此之前中扶公司并未向雷琳送达返岗通知,或作出要求雷琳回来上班的意思表示。雷琳经过沙冬梅同意之后休事假,不属于中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无故旷工的情形,故中扶公司应支付雷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判决:...... 二、中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雷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44.34元......

  中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中扶公司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雷琳提交的微信记录,中扶公司法人知晓并同意雷琳请假。中扶公司主张雷琳超过公司规定时间未到岗工作,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但该公司在发生上述情形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雷琳返岗或对上述情形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中扶公司在雷琳与公司法人同意后休假,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现中扶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应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中扶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北京中扶在线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