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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欺诈?

2020-10-23 15:20 作者:admin 浏览:

  蔡某珍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隐瞒事实真相有一个前提,即行为人必须有告知的义务。因此,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真相,也不属于欺诈。

  蔡某珍就职的岗位系“文案策划”,在公司的招聘启事中并未对婚姻状况有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珍的婚姻状况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联性,蔡某珍隐瞒婚姻状况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退一步说,即使因蔡某珍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公司的真实意思,但其真实意思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做出就业歧视行为,公司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无效或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司和蔡某珍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公司始终未与蔡某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应向蔡某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闽01民终2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