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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还是引咎辞职?

2021-04-30 16:01 作者:admin 浏览:

  No.1

  案情简介

  成某于2009年12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专业教师岗位。2019年11月,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培训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给予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

  成某离职后,该培训机构未支付经济补偿,成某提起仲裁申请。案件处理过程中,培训机构提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成某在职期间多次发微信骚扰女同事,他因此引咎辞职,因此培训机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此,培训机构提交了微信截图,证明成某存在骚扰同事行为,但未证明成某是自行辞职。成某主张: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培训机构提出的,所以培训机构同意支付经济补偿。

  No.2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培训机构支付成某经济补偿。

  No.3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成某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主要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具体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解除劳动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形成,并未违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应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培训机构以成某自行辞职为由拒绝履行生效的解除劳动协议书,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最终未采纳。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培训机构提出的成某存在在职期间多次发微信骚扰同事行为,《民法典》规定,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培训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故对于成某的行为,培训机构可协助受害人选择报警或向成某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