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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发降温费,员工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支持吗?

2021-05-14 15:26 作者:admin 浏览:

  裁 判 要 旨

  防暑降温费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简 要 案 情

  2016年11月1日某保险经纪公司与邢某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保险经纪公司与邢某某共同确认的《员工到岗时间确认书》载明邢某某到岗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2018年1月25日,某保险经纪公司作出《关于取消员工过节费及其他福利的通知》(某保经纪发[2018]6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某保经纪发[2016]32号文《某某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中“过节费”及“其他福利”项,实际发放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确定。2018年7月11日,邢某某向某保险经纪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拟离职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离职原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各类福利待遇,且工作岗位随意调整,岗位职责不明晰,分工不明确”。

  2018年7月20日,某保险经纪公司向邢某某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双方已于该日解除劳动合同。邢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关裁决某保险经纪公司支付邢某某防暑降温费280元,驳回邢某某要求某保险经纪公司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仲裁请求,驳回了邢某某要求某保险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的仲裁请求。邢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某所主张的防暑降温费及企业自主确定的员工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企业可以自主调整。某保险经纪公司对于员工的福利设置行为系行使自主经营权、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用人单位依据自主经营权调整职工非法定福利并无不当。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欠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典 型 意 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对某保险经纪公司及时足额支付了邢某某工资并无争议。邢某某认为某保险经纪公司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特别是防暑降温费,亦应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职工工资有关解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等规定,防暑降温费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不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未发放防暑降温费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