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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不足月”,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怎么办?

2020-09-01 17:18 作者:admin 浏览:

  案例五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1日,刘某应聘到某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从事电话营销工作,每月工资为1600元。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承诺为刘某缴纳五险一金,要求刘某将档案转移至该单位,但公司没有按照承诺为刘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3月,在刘某的一再要求下,公司再次承诺从2016年4月开始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刘某的工资单也显示,从2016年4月开始,公司扣除了刘某个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

  2016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刘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7年2月16日刘某开始休产假,2017年4月7日生育。

  2017年5月5日,刘某因报销生育津贴到市医保中心查询得知,公司自2016年8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并补缴了之前拖欠的保险费。按照《某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由于截止到2017年4月7日刘某生育时,公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仅8个月,故刘某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017年8月7日,刘某产假结束后,找到公司要求补偿,但公司一直不予明确答复,且停发了刘某的工资,并不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7年9月3日,双方再次协商时,公司领导表示只要刘某主动提出辞职,在辞职报告上签字,即可拿到补偿。但刘某签完字后,公司仅补发了生育前的病假工资,对生育津贴只字不提,以致双方的矛盾难以自行协商解决。

  2017年9月25日,刘某到某市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工会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提出公司补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诉求。

  ▪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17年9月25日,某市市总工会指派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7年9月26日,律师与刘某取得联系,得知刘某已经向某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举证期限仅余3日,律师认为在短时间内调解解决是对刘某最有利的维权方式。

  单位收到仲裁委送达的申请书后提出管辖异议。10月12日上午,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单位代理人与领导沟通后答应调解,并当场一次性支付了刘某12000元补偿金。

  ▪ 案例评析

  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特有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刘某2015年4月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2016年8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其生育时公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不足10个月,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刘某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处理过程中,主办律师帮助女职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法解决此案件,原因在于当事人正处于哺乳期,如果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一方面耗时长,时间成本高,影响其再就业及工资收入;另一方面不利于当事人的身体恢复和对婴幼儿的照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