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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班睡觉为由辞退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合法吗?

2020-08-25 14:43 作者:admin 浏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方某入职某软件公司任职高级软件工程师,月工资为2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至2020年3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该软件公司设置了睡眠仓供劳动者休息,方某多次在上班时间使用睡眠仓,时间在14至50分钟不等。2019年5月,该软件公司以“在过去的12个月内,多次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未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方某的劳动关系。方某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万元遭拒,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庭审时,该公司称其是互联网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工作效率,而申请人的岗位更是注重团队协作,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作为一名劳动者,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应当遵循劳动纪律,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多次擅自无故脱岗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方某则称其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准,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因工作性质的原因,经常晚上加班至凌晨,久坐引起身体不适,故会短暂使用睡眠仓休息,并未影响工作。该公司设置睡眠仓就是供员工休息的,睡眠仓是可供员工打卡进入的,从未有规定禁止使用的时间。

  经审理查明,经属地人社局批准,该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岗位属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一裁两审结果

  该公司向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万元。

  争议焦点

  请输入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上班睡觉是否违反劳动纪律?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定时工作制是区别于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具有工作起止时间不固定、工作时长不确定等特点,这样的特点导致企业无法对其工作进行常规的考勤,但企业可以制定某种灵活性的考核方式来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进行管理和规范。

  本案中,该公司并未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规定,因此以固定工作时间来约束劳动者明显违反不定时工作制的立法本意,且工作结果是考察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重要指标,该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方某在职期间存在工作任务的延误。故该公司需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