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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转账记录,能否推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0-12-26 08:46 作者:admin 浏览:

  【裁判要点】

  朱某主张其与某文化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其支付了2016年4月至10月工资,提交的工作证显示其工作单位为公司,工作部门为渠道中心,还提交了面试邮件截图、工作微信记录等证据。

  公司主张朱某与法定代表人张某系个人战略合伙人,张某的转款行为是战略合伙人之间的佣金和提成,仅表明张某个人与朱某有经济往来,欠缺事实依据。

  结合转账付款人张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朱某主张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较为可信,予以采纳。

  一审判令公司支付朱某2016年11月至12月26日期间的工资18275.86元,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12月26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7011.49元,予以维持。

  【合规优化】

  1. 法定代表人的言行,是否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对公司管理是较大的挑战。涉及公司及员工相关事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谨言慎行。

  2. 与公司存在特别关系的个人,公司应当审慎判断该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即便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也可以结合众多间接证据做出裁判。

  4. 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管理人员的私自雇佣行为、私自委托行为等与自然人发生的合作及费用结算行为,如相关合作与公司业务相关,要特别注意防范该自然被认定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粤03民终523号。(曾凡新辑录)